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金宇: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7-15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
审查,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锁定期安排调整情况

    1、 公司本次对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锁定期安排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
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的变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
大调整。

    2、 为本次方案调整之目的,公司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向北控光伏及禹泽基金
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3、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已承诺其通过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公司股
份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其
向股东大会提请批准免于以要约方式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 公司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1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锁定期安排调整情况的相关内容表
示认可,同意将其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签订《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

    经核查,签订的《托管协议》有明确的托管范围、托管费用计取原则、费用
支付方式、各方在托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
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且能够
避免在热力行业上与控股股东产生同业竞争。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庞敏 李恒
                                                        2020 年 7 月 12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