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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北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0-09-19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清环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案,现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经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
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和总体审计需要,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二、独立意见
    1、经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具备素质优
良的执业队伍,符合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满足
公司未来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理由正当、合规,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经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
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庞敏、李恒
                                                        2020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