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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北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2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关于收购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股权之交易方案的调整所涉及的相
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 公司交易方案的调整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规定的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

    3、 为本次方案调整之目的,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 江阴北控禹澄环境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控禹澄”)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控光伏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同时北控禹澄的出资人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
公司亦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匡志伟先生系北控禹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北控禹澄系公司关联方。因此,公司后续收购北控禹澄新增持有的北京新城热力
有限公司 3.83%股权构成新增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已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公司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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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
涉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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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庞   敏                          李   恒




                                                     202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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