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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北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4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独立董事意见
    1、 对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
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资格和各
项条件。
    2、 对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事项,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
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后将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进一步强化公司竞争优势,促
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
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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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签署《关于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北清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富 1
号战略投资基金)签署的关于收购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 4.42%股权的协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
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订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而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庞敏    李恒
                                                      202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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