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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北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1-24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及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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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7、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庞敏    李恒
                                                       202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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