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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北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4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2020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下属公司开展售后回
租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融资额度共计不超过 22,000 万元,该议案经
公司 2020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实际实现融资金额为 17,000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北清
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目前该事项尚在审批推进中。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17,750 万元,均为连带责任保
证,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9.67 %,经核查,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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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均未出现担保债务逾期情形。公司
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相关担保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被担保方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偿付能力,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
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2020 年,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担保行为,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也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故
意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在对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
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
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
理,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我们认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五、关于核销长期挂账款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核销款项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符


                                   2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公允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同意本次核销长期挂帐款项。
    六、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
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庞敏    李恒
                                                       2021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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