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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北能:关于收购太原天润生物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2021-02-09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 北能          公告编号:2021-028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太原天润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资收购的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
    1、标的公司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股权质押、资产质押、收费权质押,剩余融资租赁
合计 1.5 亿元。若交易对方不能及时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存在股权不能过户
的风险。
    2、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受到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如果国内外宏观经济环
境以及行业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标的公司相关技改及运营成本,进而可
能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一、交易概述
    1、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全资
子公司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十方”)拟现金
收购交易对手方世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本有限”)持有的太原天润生物能
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天润”、“标的公司”)100%股权。收购完成后,
太原天润成为北控十方全资子公司。
    2、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协商同意,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为含
税 12,000 万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
    3、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收购太原天润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上述议案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收购不
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世本有限公司(PRIME WORLD LIMITED)
公司编号                 2301819
注册地                   香港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世本有限股东为 Dynamic Premier Ltd (BVI), 系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持
有世本有限 100%股份。实际控制人为香港创业集团(股票代码:2221)。
       世本有限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无其他关系。
       经核查,世本有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太原天润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住所                  太原市清徐县柳杜乡东南社村太原市循环经济环卫产业基地内
办公地点              太原市清徐县柳杜乡东南社村太原市循环经济环卫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            李永民
注册资本              120,000,000.00 元
设立日期              2011 年 4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4 月 11 日至 2046 年 7 月 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573362703F
登记机关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生态科学技术应用;环保和再生资源
                      综合利用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技术
经营范围
                      开发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太原天润主要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业务。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太原天润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
签署《太原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经营协议》、并于 2016 年
12 月签署《太原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经营协议之补充协
议》,确认股东变更为世本有限公司,确认新厂址(太原市清徐县柳杜乡东南社村
太原市循环经济环卫产业示范经济产业园)的建设完工时间调整为 2016 年 10 月
31 日,商业试运行单价调整到 309.17 元/吨,商业运行期第一期的平均日保底量
为 200 吨,商业运行期第二期的平均日保底量为 300 吨,两期平均结算日保底量共
500 吨。
    2、股权结构

           投资者名称        认缴金额(元)          实缴金额(元)          持股比例
   世本有限公司(香港)      120,000,000.00         120,000,000.00           100.00%


    3、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单位: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97,254,118.06                     291,884.993.94
            负债总额                  220,302,881.42                     207,510,153.83
       应收款项总额                     1,093,811.84                       4,635,468.78
             净资产                    76,951,236.64                      84,374,840.11
     项目(单位: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37,230,643.12                      42,509,396.59
            营业利润                    -7,117,564.58                      -5,520,755.90
             净利润                     -8,172,138.11                      -5,890,755.9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889,245.13                      33,623,165.37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标的公司前期亏损主要系因为资金实力与运营经验欠缺,导致处理二期建设与
技改未能如期完成及未有效实现资源化利用。交易完成后,依托北控十方丰富运营
管理经验技术,公司将对标的公司进行技术改造与管理提升,尽快实现每日 500 吨
满产运行。通过对太原天润的收购,实现公司餐厨处理业务的跨区域发展,提升公
司市场占有率、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综
合竞争能力。
    根据太原天润《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4、交易作价情况
    此次交易作价系依据世本有限对标的公司的累计原始投资总额协商确定。
    世本有限于 2016 年 6 月以人民币 4,345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太原天润的 100%股
权,世本有限实际控制人香港创业集团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通过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对上述交易进行了披露(详见香港创业集团《有關收購太原天潤生物能源有
限公司 100%股權的須予披露交易》)。同年 7 月,世本有限对标的公司增资人民
币 9,000 万元。
    交易对手方累计对项目公司投资原始成本约 13,345 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
确定此次交易作价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目
标公司获批上调餐厨废弃物处理补贴标准的,较 309.17 元/吨每上调 1 元,标的股
权转让价款上调 70 万元(大写:柒拾万元),上调部分转让价款于第三期股权转
让价款支付时一并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目标公司获批下调餐
厨废弃物处理补贴标准的,较 309.17 元/吨每下调 1 元,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下调 70
万元(大写:柒拾万元),有权扣减对价。
    5、资产情况
    标的公司股权质押、资产质押、收费权质押,剩余融资租赁合计 1.5 亿,2025
年 3 月 15 日到期。交易协议中已设置相关条款,要求获得中信金租对转股事项的
书面同意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作为交易生效的前置条件。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情况外,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
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世本有限公司
    丙方 1:创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丙方 2:朱勇军
    丁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太原天润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一)交易方案
       各方同意,甲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及其对应的
全部权益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
       (二)转让价格
       1、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为含税 12000 万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目标公司获批上调餐厨废弃物处理补贴标准
的,较 309.17 元/吨每上调 1 元,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上调 70 万元(大写:柒拾万
元),上调部分转让价款于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一并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签
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目标公司获批下调餐厨废弃物处理补贴标准的,较 309.17 元/
吨每下调 1 元,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下调 70 万元(大写:柒拾万元),有权扣减对
价。
       (三)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1 第一期支付安排: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
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17%作为定金,即人民币 2040 万元(大写:贰仟零肆拾万
元)。
       3.2 第二期支付安排: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交易先决条件(本协议生效条
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指定方应到甲方认可的银行以乙方
指定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具体信息以届时甲方、乙方指定方共同开立的
共管账户信息为准(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开立后 3 个工作日内,甲
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68%即人民币 8160 万元(大写:捌仟壹佰陆
拾万元)。
       3.3 甲方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各方
配合办理完成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起 10 日内(以取得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为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解除账
户共管。
       3.4 第三期支付安排:自交割日起 12 个月内,如目标公司未发生因乙方原因
导致的重大不利事项(该重大不利事项为导致净资产减少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事
项,具体金额以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在交割日起满 12 个月时出具的审计
报告为准),甲方应在自交割日起满 12 个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15%,即人民币 1800 万元(大写:壹仟捌佰万元)。自交割日
起 12 个月内,如目标公司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重大不利事项,甲方应及时告知
乙方,甲方有权从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有关重大不利事项所涉金额后,在自
交割日起满 12 个月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总价款的余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
户,如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不足扣除则乙方应以现金足额赔偿。如发生上述 3.2 条
约定情况的,因餐厨废弃物处理补贴标准上调而增加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与本期股
权转让价款同时支付。
    3.5 各方同意,截至基准日经债权债务重组后乙方及其关联方已向目标公司提
供借款共计 3163.6573 万元(大写:叁仟壹佰陆拾叁万陆仟伍佰柒拾叁元)。自交
割日起 3 个月内,目标公司向乙方指定账户归还目标公司对乙方及其关联方欠款的
30%,即 949.0972 万元(大写:玖佰肆拾玖万零玖佰柒拾贰元);自交割日起 6 个
月内,目标公司向乙方指定账户归还目标公司对乙方及其关联方欠款的 30%,即
949.0972 万元(大写:玖佰肆拾玖万零玖佰柒拾贰元);自交割日起 12 个月内,
目 标 公司向乙方指定账户归还 目标公司对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欠款的 40%,即
1265.4629 万元(大写:壹仟贰佰陆拾伍万肆仟陆佰贰拾玖元)。如目标公司在交
割日起 6 个月内,全部归还目标公司对乙方及其关联方欠款的,自交割日起至实际
偿还日按照年化 5.5%支付利息;未在交割日起 6 个月内全部偿还欠款的,未偿还
部分自交割日起至实际偿还日应按照年化 6.5%的利率于交割日起 12 月内还款时一
并支付利息。
    (四)交易先决条件
    4.1 各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易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构成本协议生效的
前提条件,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4.1.1 本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转让等事项获得太原市城乡管理局的书面同意。
    4.1.2 本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转让等事项获得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书面同
意并同意配合办理标的股权变更涉及的工商登记手续。
    4.1.3 甲方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
完成审计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4.1.4 乙方控股股东创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本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转让
等事项经过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经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他监管机
构的批准(如适用)。
    4.2 如果本协议签订后 120 日内(或经各方书面同意的较晚期限),因乙方违
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条项下交易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的,乙方应当于该条件被确认
为不可能被满足/补救之日起计 10 日内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且本协议同时
终止;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条项下交易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的,乙方有权
于该条件被确认为不可能被满足/补救之日起计 10 日内没收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且
本协议同时终止;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本条项下交易先决条件未全部
满足的,乙方应于该条件被确认为不可能被满足/补救之日起计 10 日内将定金无息
返还给甲方,且本协议同时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将再无效力,各方于本协议下的所
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将告终止(就各方于终止前已产生的先前权利及义务除外)。
    4.3 各方同意乙方控股股东能否依据第 4.1.4 条取得其股东、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适用),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何时
授出乙方控股股东刊发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同意等,属非乙方或其控股股东可控
事宜,故此如最终未能在本条期限前取得批准,不能归责于乙方。
    (五)债权债务处置及资产剥离
    5.1 对于截至基准日形成的、且在各方确认的《既有债务清单》中记载和披露
的目标公司负债、费用等均由交易完成后的目标公司承担。
    5.2 对于截至基准日形成的、且未在各方确认的《既有债务清单》中记载和披
露的目标公司负债、或有负债,由乙方承担。
    5.3 乙方应制定目标公司应付款项的《资金支付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作为
本协议附件。目标公司因应付款项到期,而须早于资金支付计划所列的相应还款日
支付该笔应付款项的,乙方应按照每月 1%的标准向目标公司就早付的金额支付资
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根据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4 乙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形成的、且经各方确认的《应收账款清单》中
记载和披露的目标公司应收账款真实、有效、可回收,上述应收账款未能在交割日
起 12 个月内收回的部分(以下简称“期内未收回部分”)由乙方现金补足,甲方
有权在应付未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期内未收回部分如乙方已现金补足
或甲方在应付未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中已予以扣除后,在交割日起 12 个月后目标
公司收回该部分应收账款的,目标公司将收回的款项全额返还给乙方。
    5.5 鉴于本协议签订前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已向目标公司提供技
术咨询服务,各方同意,目标公司与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另行签署协
议,并约定由目标公司向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人民
币 800 万元(大写:捌佰万元),并且该服务费按照本协议第 4.5 条约定的支付时
间、支付比例进行付款。
    (六)过渡期安排
    6.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由甲方监管,监管
细则以各方另行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乙方及目标公司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
如实汇报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在过渡期内乙方应负责向目标公司提供资金流动
性支持,保障目标公司的资金流动性不影响正常经营,如乙方向目标公司提供资金
支持的(即《关联欠款明细》未包含的在过渡期内乙方向目标公司新增提供的资
金),目标公司实际收到该资金之日至目标公司实际偿还之日期间以每年 6%计算
利息且过渡期内上述利息金额上限为 60 万元,超过该上限金额的部分目标公司不
予承担。目标公司应于交割日起经甲方审定无异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还上
述资金本金及利息。在交割日后由甲方负责向目标公司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保障
目标公司的资金流动性不影响正常经营。过渡期内的损益归目标公司所有,过渡期
内平均每月亏损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超出的部分由乙方现金补足,否则甲方有权
在应付未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具体金额以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
构在过渡期满时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6.2 基准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不得在过渡期内进行任何形式的
利润分配。
    6.3 乙方保证目标公司资产在过渡期间经营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一直维持正常
稳定,且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业务模式、管理团队、资产或财
务状况的持续、稳定及一致性。乙方对目标公司的运营管理需勤勉尽责,保障本项
目的运营生产符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特许权协议的规定。在上述期间,如目标公司
发生任何运营生产事故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特许权协议约定的情况,均由乙方
承担责任。因此引起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6.4 在过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就标的股权、目标公司资产或权益
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保证目标公司在过渡
期间不得进行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资产处置,亦不得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对外
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以及对外投资之行为。
    6.5 过渡期间,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若受到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均应及
时告知甲方。
    6.6 过渡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不得与山西百优利新
能源有限公司续签《地沟油收运协议》,否则乙方应当于《地沟油收运协议》续签
之日起 10 日内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七)各方承诺与保证
    7.1 本协议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各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如下:
    7.1.1 本协议各方具有签订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与授权,并且直
至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
要权利与授权;
    7.1.2 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组
织性文件(如有)的规定,亦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7.1.3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7.2 甲方向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
    7.2.1 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7.2.2 甲方知悉目标公司与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现该局已裁撤其职能
纳入太原市城乡管理局)签订的《经营协议》之相关约定条款,并承诺配合目标公
司、乙方共同与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就接受及后续继续履行《经营协议》进行协商并
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及/或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如需)。
    7.3 乙方向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
    7.3.1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资料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
整,并无任何重大的遗漏、重大的隐瞒或重大的误导,不存在任何可能实质影响甲
方做出购买标的股权之决策的重大事实和情况。无未披露担保、负债、欠税、无未
披露重大生产经营隐患、障碍。
    7.3.2 乙方保证自行及配合甲方获得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
批、核准、备案、登记、同意、许可等文件;同意配合目标公司签订本次标的股权
转让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
    7.3.3 乙方确认其已经依法履行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抽
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情形;乙方合法拥有
且有权转让标的股权,标的股权不存在司法冻结或为任何第三方设定抵押、质押或
其它承诺等可能致使标的股权的交割存在障碍的限制情形(乙方已向甲方书面披露
的情形除外)。
    7.3.4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对标的股权进行再次转让、质押、抵
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亦不得协商或/和签订与本次
标的股权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权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
形式的法律文件。
    7.3.5 交割日后,若因标的股权交割日之前乙方未告知甲方的既存事实、财务
数据或相关状态导致甲方或目标公司出现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及责任、应付税款、
重大行政处罚等,因此给甲方或目标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不利变化,乙方应按照
实际应披露未披露金额以及给甲方或目标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金额向甲方或目
标公司作出全额补偿,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股权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如该等情形
致使甲方无法实现本次标的股权收购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3.6 因交割日前目标公司工程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等问题受到有权
机关的行政处罚,目标公司未披露但实际存在的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及因此需补交
税款、受到行政罚款,目标公司因劳动关系纠纷或未合规缴纳社保等需补缴社保五
险一金、受到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等,由此给目标公司或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
方负责补偿或赔偿,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股权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应付未付股权
转让价款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3.7 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处理废渣、废水过程中第三方接收量、第三方要求
的处理标准、第三方收取的处理价格等自交割日起 12 个月内保持不变。
    (八)违约责任
       8.1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乙方、目标公司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
日起 10 日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为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转让而委托第
三方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相关费用(如有):
       8.1.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就标的股权转让与除甲方之
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文件。
       8.1.2 因乙方违约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交易先决条件于约定日期仍未全部满
足。
       8.1.3 甲方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经审定的目
标公司审计基准日净资产总额小于目标公司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的审计基准日净资产
总额,差额达到 15%及以上的。
       8.2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条项下交易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的,乙方有
权于该条件被确认为不可能被满足/补救之日起计 10 日内没收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且本协议同时终止。
       8.3 甲方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经审定的目标
公司审计基准日净资产总额小于目标公司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的审计基准日净资产总
额,差额超过 10%但不足 15%的(前述两项财务数据因乙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提供
并经甲方确认签收的目标公司财务报表适用的会计政策与甲方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审
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所适用的会计政策不同而产生的差异除外),乙方应向甲
方赔偿超过 10%但不足 15%的全部差额,甲方有权将该金额在应付未付标的股权转
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8.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应被视为该方
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
并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5 目标公司、创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本协议项下的补偿、赔偿责任等
全部支付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朱勇军就本协议项下因乙方违约双倍
返还定金的支付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6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协议项下全部支付义务向乙方承担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六、收购资产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1、收购资产的目的
    基于标的公司所处区位、价格、规模等优势,公司认为本次收购具有合理商业
价值。标的公司前期亏损主要系因为资金实力与运营经验欠缺,导致处理二期建设
与技改未能如期完成及未有效实现资源化利用。交易完成后,北控十方将对标的公
司进行技术改造与管理提升,尽快实现每日 500 吨满产运行。
    2、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对太原天润的收购,实现公司餐厨处理业务的跨区域发展,提升公司市场
占有率、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
能力。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收购太原天润 100%股权是为了实现公司餐厨处理业务的跨区域发
展,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决定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本次交易作价是依据世本有限对目标公司的累计原
始投资总额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收购太
原天润 100%股权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太原天润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