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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清环能: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1-25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能环能              公告编号:2022-015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了第
       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对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经南充地区行政公署南署发            第二条 公司经南充地区行政公署南署发
         (1988)8 号文批准,以南充绸厂部分生产经营    (1988)8 号文批准,以南充绸厂部分生产经
         性资产为主体改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并在南    营性资产为主体改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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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    在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工商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4038D。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511300209454038D。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范围是:                                      营范围是:
               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            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
         务;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    务;货物进出口;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
         工;非食用植物油加工;非食用植物油销售;货    设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物进出口;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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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服务技术咨询;供暖服务;供冷服务;热力生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产和供应;合同能源管理;电气机械设备销售;    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
         保温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    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非食用
         售;新能原动设备销售;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    植物油加工;非食用植物油销售;资源再生利
         务;建筑劳务外包;企业管理咨询;各类工程建    用技术开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供
         设活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软    暖服务;供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合同能
    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电     源管理;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保温材料销售;
    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配     防腐材料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劳务服务
    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不含劳动派遣);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   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理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经营活动)                                     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用动物
                                                   油脂化学品制造、技术进出口;财务咨询;咨
                                                   询策划服务;汽车新车销售;租赁服务;碳减
                                                   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固体
                                                   废物治理;市政设施管理;生物质燃料加工;
                                                   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
                                                   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
                                                   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肥料生产、肥料
                                                   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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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股本公司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励;                                           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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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采取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6       (一)要约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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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质的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8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保;
9    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     百分之十的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担保。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10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说明   意。
     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会、监事会应当配合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
     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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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12   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13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股东;
     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或者
14   形式;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的 30%;                                      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七)回购股份;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数。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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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16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7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会表决。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则董事、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中使用。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累积投票制相关事宜,由公司制订的本章程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附件《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明确。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董事会和监事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上一届董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依法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董     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也可由单独或
     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推荐;公司
     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历和基本情况。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18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9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20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款等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事项;
21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22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      下: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收
       贷款或资产抵押的权限为:                        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资产抵押等权限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23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和一百零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务和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24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25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
26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27     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 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上述年报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28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行编制。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29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编号在上述修订的基
     础上顺次调整。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