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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清环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5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内的单位提供的担保,不存在
逾期担保。
    综上,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没有发生违
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和
发展情况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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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情况;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
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
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
    六、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调
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七、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
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
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4 日,向符合
条件的 13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庞敏   李恒
                                                            202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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