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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清环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2022-05-25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19-25/F,building2,
             CPcenter,No.20,JinheEastRoad
             ChaoyangDistrict,Beijing,China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北清环能”)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的相关规定,就北清环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出具本
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专项核查意见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0 年 5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2 年 3 月 26 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 1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的议
案,该制度至今有效。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遵循了公司内幕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
司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并提醒和督促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相
关保密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各方
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3、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对本次交易
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记载了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和具体环节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该等材料。上市公司将在董事会
                                                             专项核查意见

审议本次交易并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
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北清环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经按照《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专项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梅向荣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高清会



                                              _____________

                                                  邵森琢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