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核查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核查意见 19-25/F, building2, CP center, No.20, Jinhe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盈科核查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致: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清环能”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北清环能全资子公司北控十方(山 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方环能”)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福 州清禹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清禹新能”或“交易对 方”)持有的山东方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9.99%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项 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首 次披露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的《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核查意 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北清环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 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北清环能出具的自查报告 及相关人员/主体出具的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对本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 交易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各 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1 盈科核查意见 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核查意见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北清环能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核查 期间内的股票买卖情况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为自北清环能首次披 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前 6 个月至《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 2021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或“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北清环能出具的自查报 告,在北清环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核查期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 2 盈科核查意见 知情人存在如下股份变动或交易情况: (一)非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产生的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间内,北清环能控股股东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控光伏”)、福州北控禹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 控禹阳”)、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禹泽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禹泽基金”)以及自然人匡志伟、王凯军、谢欣、甘海南、吴延平、谢 丽娟、宋玉飞、潘茜、周婷、陈力熔、杨汝云、杨彦琳、高萍、段明秀,分别因 北清环能于 2022 年 3 月进行股权激励向作为激励对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授予限 制性股票和/或因 2022 年 4 月北清环能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事项导致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发生变动,具体如下: 姓名或 职务或 变动数量 结余股数 变动日期 股份性质 变动原因 名称 身份 (股) (股) 无限售 资本公积 2022-04-12 9,053,600 31,687,600 北清环能 流通股 转增股本 北控光伏 控股股东 首发后 资本公积 2022-04-12 6,728,971 23,551,4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北清环能 无限售 资本公积 北控禹阳 2022-04-12 3,114,616 10,901,157 控股股东 流通股 转增股本 北清环能 首发后 资本公积 禹泽基金 2022-04-12 4,112,149 14,392,522 控股股东 限售股 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2022-03-23 1,100,000 2,052,500 限售股 新增股份 北清环能 无限售 资本公积 匡志伟 2022-04-12 127,000 444,500 董事长 流通股 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2022-04-12 821,000 2,873,5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无限售 资本公积 2022-04-12 426,208 1,491,728 北清环能 流通股 转增股本 王凯军 董事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2022-04-12 60,000 210,0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3 盈科核查意见 北清环能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谢欣 2022-04-12 381,000 1,333,500 董事、总裁 限售股 转增股本 无限售 资本公积 2022-04-12 483,047 1,690,664 北清环能 流通股 转增股本 甘海南 副总裁 首发后限 资本公积 2022-04-12 1,962,620 6,869,170 售股 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2022-03-23 900,000 1,300,000 北清环能 限售股 新增股份 吴延平 副总裁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2022-04-12 520,000 1,820,0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2022-03-23 50,000 50,000 北清环能 限售股 新增股份 谢丽娟 财务总监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2022-04-12 20,000 70,0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无限售 资本公积 2022-04-12 36,000 126,000 北清环能 流通股 转增股本 宋玉飞 董事会秘书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2022-04-12 264,000 924,0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2022-03-23 200,000 200,000 北清环能 限售股 新增股份 潘茜 员工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2022-04-12 80,000 280,0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2022-03-23 97,000 97,000 北清环能 限售股 新增股份 周婷 员工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2022-04-12 38,800 135,8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2022-03-23 10,000 10,000 北清环能 限售股 新增股份 陈力熔 员工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2022-04-12 4,000 14,0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北清环能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杨汝云 2022-03-23 100,000 100,000 员工 限售股 新增股份 4 盈科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2022-04-12 40,000 140,0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2022-03-23 318,000 318,000 北清环能 限售股 新增股份 杨彦琳 员工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2022-04-12 127,200 445,2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2022-03-23 30,000 30,000 十方环能 限售股 新增股份 高萍 员工 股权激励 资本公积 2022-04-12 12,000 42,000 限售股 转增股本 无限售 资本公积 北清环能员 2022-04-12 55,040 192,640 工、北清环 流通股 转增股本 段明秀 能副总裁甘 首发后 资本公积 海南之配偶 2022-04-12 715,628 2,504,697 限售股 转增股本 注 1:2022 年 3 月 23 日,北清环能实施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 注 2:2022 年 4 月 12 日,北清环能实施的 2021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分 派股权登记完成。 经核查,北清环能控股股东北控光伏(含其下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北控禹 阳、关联方禹泽基金)以及自然人匡志伟、王凯军、谢欣、甘海南、吴延平、谢 丽娟、宋玉飞、潘茜、周婷、陈力熔、杨汝云、杨彦琳、高萍、段明秀所持北清 环能股票的前述变动,系因上市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或 2021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所致,北清环能对前述股本变动 情况均已及时进行了公告。该等股份变动事项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无关联关系, 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二)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产生的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间内,甘海南、段明秀、宋红岩、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 西证券”)存在如下买卖北清环能股票的情况: 5 盈科核查意见 姓名或 职务或 交易数量 交易 交易日期 股份性质 结余股数(股) 名称 身份 (股) 类型 北清环能 无限售 甘海南 2021-11-29 -20,000 1,207,617 卖出 副总裁 流通股 无限售 2021-11-24 -50,000 808,442 卖出 流通股 无限售 2021-11-26 -220,000 588,442 卖出 流通股 无限售 2021-11-29 -192,742 395,700 卖出 流通股 无限售 2021-11-30 -30,000 365,700 卖出 流通股 无限售 2021-12-07 -30,000 335,700 卖出 北清环能 流通股 员工、北清 无限售 段明秀 环能副总 2021-12-08 -20,000 315,700 卖出 流通股 裁甘海南 之配偶 无限售 2021-12-09 -50,000 265,700 卖出 流通股 无限售 2021-12-10 -90,000 175,700 卖出 流通股 无限售 2021-12-15 -38,100 137,600 卖出 流通股 无限售 2022-05-19 -64,200 128,440 卖出 流通股 无限售 2022-05-20 -64,200 64,240 卖出 流通股 无限售 2022-03-30 400 400 买入 流通股 北清环能 无限售 宋红岩 员工云娇 2022-04-06 -400 0 卖出 流通股 之配偶 无限售 2022-04-14 700 700 买入 流通股 6 盈科核查意见 无限售 2022-05-16 -700 0 卖出 流通股 无限售 2022-04-29 15,000 15,000 买入 流通股 无限售 2022-05-09 -15,000 0 卖出 流通股 无限售 2022-05-11 152,100 152,100 买入 华西 独立财务 流通股 证券 顾问 无限售 2022-05-16 100,600 252,700 买入 流通股 无限售 2022-05-20 50,400 303,100 买入 流通股 无限售 2022-05-24 -71,000 232,100 卖出 流通股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执行情况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北清环能出具《北清环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查期间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说明》,说明其系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开始筹划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自筹划本次交易期间至《北清环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北清环能严格控 制参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人员范围,并提醒和督促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相关保 密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北清环能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并对本次交易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记载了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和具体环节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该等材料。与此同时, 北清环能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 任与义务。 此外,经北清环能自查,在本次交易进程中不存在内幕信息泄漏的情况,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 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况。 7 盈科核查意见 2、关于甘海南交易北清环能股票性质的核查 根据甘海南出具的《关于交易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 确认函》,甘海南于 2021 年 11 月卖出北清环能股票系因当时出售持仓的其他股 票时误操作卖出所致,北清环能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发布《北清环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因误操作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59”),对该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且甘海南已将上述误操作行为产生 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鉴于北清环能系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开始筹划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甘海 南上述发生于 2021 年 11 月的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内幕信息买卖北清环能股票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内 幕交易。 3、关于段明秀交易北清环能股票性质的核查 甘海南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交易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情况的说明与确认函》载明:“段明秀为本人的配偶,本人不存在向其透露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北 清环能股票的情况;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段明秀在自查期间交易北清 环能股票时不知悉北清环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或 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其依据自身 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 北清环能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段明秀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交易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情况的说明与确认函》载明:“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存在任 何获取或利用北清环能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也不存在通过获取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以获取不当收益的意图。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 在自查期间交易北清环能股票时不知悉北清环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 亦不存在通过本人近亲属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除 本人于 2022 年 4 月新增北清环能股票系因北清环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外,上述其余股票交易均系本人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 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北清环能股票的情况,上 8 盈科核查意见 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结合《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查期间不存在内幕信息泄漏的说 明》,北清环能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开始筹划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根据甘海 南出具的书面说明,其确认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晚,不存在 向段明秀透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 建议他人交易北清环能股票的情况。同时,根据段明秀出具的书面说明,其确认 在北清环能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前对相关信息并不知晓,于 2021 年 11 月至 12 月卖出持有的北清环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时本次交易事宜尚未动议,于 2022 年 5 月出售北清环能股票系为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并基于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 的独立判断作出决策,不存在任何不当获取或利用北清环能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也不存在通过获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以获取不当利益的 意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段明秀在核查期间买卖其持有的北清环能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北清环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的行为。 4、关于宋红岩交易北清环能股票性质的核查 宋红岩系北清环能员工云娇之配偶。云娇出具的《关于交易北清环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确认函》载明:“本人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知悉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自查期间未曾买卖过北清环能的股票。宋红岩为本人的 配偶,本人不存在向其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北清环能股票的情况;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 宋红岩在自查期间交易北清环能股票时不知悉北清环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 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 上述股票交易均系其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 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北清环能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宋红岩出具的《关于交易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确认 函》载明:“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存在任何获取或利用北清环 能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也不存在通过获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以 9 盈科核查意见 获取不当收益的意图。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北清 环能股票时不知悉北清环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近 亲属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本人 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 信息交易北清环能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 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宋红岩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其持有的北清环能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北清环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的行为。 5、关于华西证券交易北清环能股票性质的核查 华西证券作为北清环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在核查期间内, 其自营业务账户累计买入北清环能股票 318,100 股,卖出北清环能股票 86,000 股。截至核查期末,华西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北清环能股票 232,100 股, 资管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未持有北清环能股票。 根据华西证券出具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华西证 券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华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并对北清环能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项目严格按照“隔离墙”进行管理和执行。华西证券通过其自营业务账户 在核查期间买卖北清环能股票,系华西证券衍生金融部进行的量化投资,衍生金 融部在买入一篮子股票的同时卖出股指期货进行市场风险对冲,交易行为取决于 股指期货与对应指数的升贴水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 墙制度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 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买卖、另类投资等业 务,但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依 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参与科创板跟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述华西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北清环能股票的行为,符合《证券公司信息 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不涉及任何非公开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购 10 盈科核查意见 买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说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 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 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 情形,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11 盈科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梅向荣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高清会 _____________ 邵森琢 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