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2 年 6 月 15 日,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14:00 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九号仁和广场写字楼 1204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 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8,307,63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715%,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0 名。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8,307,63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5.37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1,245,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21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审议。依照《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2、逐项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1)关于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2)关于交易对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3)关于标的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4)关于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的议案 表决结果: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5)关于本次交易对价支付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6)关于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7)关于债权债务处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8)关于人员安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9)关于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41,230,799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49% ; 反对 : 11,280 股 ,占 参会 中小股 东 所持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0.0273% ; 弃 权 : 3,206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78%。 4、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5、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山东方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7、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8、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9、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10、 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未发生异常波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11、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12、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估值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13、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14、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15、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16、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8,293,14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1,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3,2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230,7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 反对: 11,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3,20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蒲舜勃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毕志远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