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114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686,933 股,占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 的 1.3315%,本次解除限售人数共计 2 人;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8 月 4 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收到中 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甘海南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22 号), 详情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了《股 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已受理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 份登记到账后已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 27,771,636 股为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8 日。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 中,交易对方甘海南先生与段明秀女士股份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股东名称 锁定期 (1)如十方环能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12个 月;或十方环能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履行完毕本期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12个月的, 则本期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34%; 甘海南、段明秀 (2)如十方环能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24个 月;或十方环能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履行完毕本期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24个月的, 则本期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33%; (3)如十方环能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36个 月;或十方环能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36个月的, 则本期可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 二、购买资产涉及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的股东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作出的主要承诺情况具体如 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承诺内容 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金宇车城新增股份,若本人对 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因本次发 行而取得的金宇车城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交 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 议方式转让);若本人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金宇车城股份自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 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除上述承诺外,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金宇车城新 增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如十方环能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股 份上市满 12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 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本期业绩 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的,则本期可转 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34%; 十方环能实际控 关于股份锁 如十方环能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股 制人甘海南、段 定期承诺 份上市满 24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 明秀 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本期业绩 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24 个月的,则本期可转 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33%; 如十方环能 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股 份上市满 36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 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业绩 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36 个月的,则本期可转 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 以上实现净利润的计算及确定方式以《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约定为准。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本人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本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亦应符合证监会及 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二)其他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一)《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相关约定 1、业绩承诺及计算标准 “(1)各方同意本次交易项下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期限为 3 年, 即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2)业绩承诺方同意,业绩承诺期限内标的公司每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应大于 0 元。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限内某一会计年度期末实现净利 润为负的,则业绩承诺方同意就亏损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上市公司同意,如标的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实现净利 润为负的,豁免业绩承诺方根据本协议承担该部分的补偿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2、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1)十方环能于业绩承诺期内的实现净利润数的计算标准及需 满足的基础条件如下: ①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的实现净利润数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计算; ②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 业绩承诺、 十方环能实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根据行业惯例确定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应收账款 际控制人甘 ③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市公司改变其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的特别约 海南、段明秀 计,在业绩承诺期内,未经十方环能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不得 定 改变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④如十方环能使用上市公司资金,则实现净利润数应当扣除使用 上述资金的成本,资金成本为年化单利 7%(不足一年的按日计 算,每年按照 365 日计算); ⑤如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投入到十方环能,则配套资金的使 用、收益及亏损单独核算,十方环能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实现净利 润数应当剔除配套资金产生的收益及亏损。 (2)各方同意,于承诺期限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以后,由上市 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十方环能在 各承诺年度的实现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业绩 承诺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复核(复核审计费用由业绩承诺方 承担),以复核报告确认的审计结果为准。” (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约定 1、关于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双方确认,除《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规则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 润,超额业绩奖励核算的确定达成如下补充约定: (1)因甲方整体战略安排,税收筹划、资金归集、内部交易与 往来等原因,应当归属于标的公司而未在标的公司账面体现的利 润、不应由标的公司承担而计入标的公司账务的资金成本,在核 算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时,应当在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归母净利润上 还原; (2)如项目由甲方主导组织实施,不需要技术、建设、运营尽 调、无技改与扩建,仅为甲方委托标的公司运营管理,则此类项 目产生的净利润,不纳入超额业绩奖励核算,仅计入标的公司管 理团队年度工作考核; (3)如新增项目仅由甲方引荐合作方,项目的跟进、市场工作、 技术支持、技术方案、运维方案均由标的公司主导,新增项目收 购及改扩建合同的签订均系依靠标的公司的工作达成,则此类项 目产生的改扩建工程建设、运营利润均应计入超额业绩奖励核 算; (4)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实现的 CCER 收入 纳入超额业绩奖励核算。” (三)关于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特别约定 (1)上市公司将对十方环能应收账款的后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基数=十方环能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 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 (2)如十方环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上述考核基数应收账款 仍未能完全回收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就未能回收的差额部分向上 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十方环能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十方环能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前述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金额。业绩承诺方应在上市公司认 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应收账款回收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补 偿金。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前述补偿金额以及业绩补偿 金额之和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交易价款金额为 上限。 (3)如十方环能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继续收回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应收账款,则上市公司应在十 方环能每次收回前述应收账款(以十方环能实际入账为准)之日 起 15 日内,向业绩承诺方支付与所收回账款等额的金额,上市 公司向业绩承诺方返还的款项以业绩承诺方实际补偿金额为上 限。” 关于重组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相关主体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不以 完成后未 任何方式增持金宇车城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上增持 来 60 个月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 十方环能实 不增持金 份),但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股权激励导致的 际控制人甘 宇车城股 持股数量增加除外。 海南、段明秀 票暨不谋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相关主体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不通 求上市公 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司控制权 3、本承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不可通过请求金宇车城股东大 的承诺函 会豁免上述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 了本人/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本企业保证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 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 关于提供 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息真实 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易对方 性、准确性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完整性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承诺函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 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 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 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 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拥有与上市公司 签署协议及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即本人不涉及因涉 关于诚信 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立案侦查、被 交易对方(自 与合法合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 然人) 规的承诺 形。 函 3、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本人在最近 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1、本人/本企业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拥有完整、清晰的权利, 该等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未被设定任何质押或任何其他形 式的权利限制,不存在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不存在委 关于标的 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为第三方代持股份的情形;不存在 交易对方 资产权属 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 的承诺函 形。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交易的任何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2021 年度业绩及应收账款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 报告》【众会字(2022)第 01079 号】,标的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数为 7,853.68 万元,标的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完成。 (四)应收账款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2021 年度业绩及应收账款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 报告》【众会字(2022)第 01079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已 完成上市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特别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后续年度股份锁定承诺及其他承诺仍在继续履行 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8 月 4 日。 (二)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351,994,105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686,9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15%。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 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限售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量占上市公司总 份数 数量 股数量 股本的比例(%) 1 甘海南 6,869,170 3,434,585 0.9758 3,434,585 2 段明秀 2,504,697 1,252,348 0.3558 1,252,349 合计 9,373,867 4,686,933 1.3315 4,686,93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甘海南先生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 股票。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数量 占比(%) 减 数量 占比(%)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69,927,828 19.8662 -1,701,643 68,226,185 19.3828 通股 高管锁定股 2,370,221 0.6734 +2,985,290 5,355,511 1.5215 首发后限售股 48,330,637 13.7305 -4,686,933 43,643,704 12.399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9,226,970 5.4623 - 19,226,970 5.462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2,066,277 80.1338 +1,701,643 283,767,920 80.6172 总股本 351,994,105 100 - 351,994,105 100 注:股东甘海南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434,585 股,该股东现任公司高管,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该股东本次新增高管锁定股 2,985,290 股。 四、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 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 益行为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履行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 限售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