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 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北清 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北清环能”)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十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方环能”或“标的公司”, 现已更名为“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86.34%股权事项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北清环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北清环能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金宇汽 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甘海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1222 号),详情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出具了《股 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已受理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 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8 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27,771,636 股。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中,交易对方甘海南先生与段明秀女士的股份解锁具体安排 如下: 股东名称 锁定期 1 (1)如十方环能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 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本期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 月的,则本期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34%; (2)如十方环能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24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 甘海南、段明秀 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本期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24 个月的,则本期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33%; (3)如十方环能 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36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 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36 个 月的,则本期可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 二、购买资产涉及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的股东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做出的主要承诺情况具体如 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承诺内容 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金宇车城新增股份,若本人 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因本次 发行而取得的金宇车城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 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若本人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 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金宇车城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除上述承诺外,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金宇车城 新增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十方环能实际控 关于股份锁 如十方环能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 制人甘海南、段 定期承诺 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 明秀 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本期 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的,则本期 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34%; 如十方环能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 股份上市满 24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 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本 期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24 个月的,则本 期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33%; 如十方环能 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 股份上市满 36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 2 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承诺内容 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全部 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36 个月的,则本期 可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 以上实现净利润的计算及确定方式以《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约定为准。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 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本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亦应符合 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二)其他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一)《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相关约定 1、业绩承诺及计算标准 “(1)各方同意本次交易项下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期限为 3 年, 即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2)业绩承诺方同意,业绩承诺期限内标的公司每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应 大于 0 元。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限内某一会计年度期末实 现净利润为负的,则业绩承诺方同意就亏损部分向上市公司进 行补偿。 (3)上市公司同意,如标的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实现净利 润为负的,豁免业绩承诺方根据本协议承担该部分的补偿义 务。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十方环能实 业绩承 观情况。” 际控制人甘 诺、应收 2、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海南、段明 账款的特 “(1)十方环能于业绩承诺期内的实现净利润数的计算标准及 秀 别约定 需满足的基础条件如下: ①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的实现净利润数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计算; ②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根据行业惯例确定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 ③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市公司改变其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在业绩承诺期内,未经十方环能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不 得改变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④如十方环能使用上市公司资金,则实现净利润数应当扣除使 用上述资金的成本,资金成本为年化单利 7%(不足一年的按 日计算,每年按照 365 日计算); 3 ⑤如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投入到十方环能,则配套资金的 使用、收益及亏损单独核算,十方环能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实现 净利润数应当剔除配套资金产生的收益及亏损。 (2)各方同意,于承诺期限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以后,由上市 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十方环能 在各承诺年度的实现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 业绩承诺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复核(复核审计费用由业 绩承诺方承担),以复核报告确认的审计结果为准。” (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约定 1、关于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双方确认,除《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实现净利润的确 定规则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 利润,超额业绩奖励核算的确定达成如下补充约定: (1)因甲方整体战略安排,税收筹划、资金归集、内部交易与 往来等原因,应当归属于标的公司而未在标的公司账面体现的 利润、不应由标的公司承担而计入标的公司账务的资金成本, 在核算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时,应当在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归母净 利润上还原; (2)如项目由甲方主导组织实施,不需要技术、建设、运营尽 调、无技改与扩建,仅为甲方委托标的公司运营管理,则此类 项目产生的净利润,不纳入超额业绩奖励核算,仅计入标的公 司管理团队年度工作考核; (3)如新增项目仅由甲方引荐合作方,项目的跟进、市场工作、 技术支持、技术方案、运维方案均由标的公司主导,新增项目 收购及改扩建合同的签订均系依靠标的公司的工作达成,则此 类项目产生的改扩建工程建设、运营利润均应计入超额业绩奖 励核算; (4)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实现的 CCER 收 入纳入超额业绩奖励核算。” (三)关于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特别约定 “(1)上市公司将对十方环能应收账款的后续回收情况进行考 核,考核基数=十方环能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应收 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应收账 款坏账准备)。 (2)如十方环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上述考核基数应收账 款仍未能完全回收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就未能回收的差额部分 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十方环能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十方环能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前述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金额。业绩承诺方应在 上市公司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应 收账款回收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 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前述补偿 金额以及业绩补偿金额之和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 4 得的交易价款金额为上限。 (3)如十方环能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继续收回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应收账款,则上市公司应 在十方环能每次收回前述应收账款(以十方环能实际入账为 准)之日起 15 日内,向业绩承诺方支付与所收回账款等额的 金额,上市公司向业绩承诺方返还的款项以业绩承诺方实际补 偿金额为上限。” 关于重组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相关主体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不 完成后未 以任何方式增持金宇车城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上 来 60 个月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 十方环能实 不增持金 增股份),但由于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股权激励导 际控制人甘 宇车城股 致的持股数量增加除外。 海南、段明 票暨不谋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相关主体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不 秀 求上市公 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司控制权 3、本承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不可通过请求金宇车城股东大 的承诺函 会豁免上述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 供了本人/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本企业保证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 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 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 关于提供 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信息真实 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交易对方 性、准确性 漏。 和完整性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的承诺函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 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 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诚信 1、本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拥有与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自 与合法合 签署协议及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然人) 规的承诺 2、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5 函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即本人不涉及因 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立案侦 查、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等情形。 3、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本人在最 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1、本人/本企业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拥有完整、清晰的权利, 该等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未被设定任何质押或任何其他 形式的权利限制,不存在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不存 关于标的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为第三方代持股份的情形; 交易对方 资产权属 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的承诺函 罚的情形。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交易的任何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2021 年度业绩及应收账款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 报告》【众会字(2022)第 01079 号】,标的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数为 7,853.68 万元,标的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完成。 (四)应收账款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2021 年度业绩及应收账款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 报告》【众会字(2022)第 01079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已完 成上市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特别约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承诺人后续年度股份锁定承诺及其他承诺仍在继续 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8 月 4 日。 (二)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351,994,105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686,933 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15%。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本次交易持有限售股份数 本次可解除流通股份数 1 甘海南 6,869,170 3,434,585 2 段明秀 2,504,697 1,252,348 合计 9,373,867 4,686,933 公司高管甘海南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 项目 占比 占比 数量 减 数量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69,927,828 19.8662 -1,701,643 68,226,185 19.3828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2,370,221 0.6734 +2,985,290 5,355,511 1.5215 首发后限售股 48,330,637 13.7305 -4,686,933 43,643,704 12.399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9,226,970 5.4623 - 19,226,970 5.462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2,066,277 80.1338 +1,701,643 283,767,920 80.6172 总股本 351,994,105 100 - 351,994,105 100 注:股东甘海南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434,585 股,该股东现任公司高管,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而该股东本次新增高管锁定股 2,985,290 股。 四、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7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不存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公司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履行了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限售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25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