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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高环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5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
证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同时注意尚未公开公布
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避免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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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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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路演;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法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公司信息,接受媒体采访,但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以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有利于股东参会;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五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举行业绩说明会,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
工具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股东需求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分析师等就公
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相关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投资者和分析师提出的要求,公司可安排到现场参观、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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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沟通,使其了解业务及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本公司未公
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并开通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和传真,认真接听、解答
投资者所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公司可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的形式披露相关信
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可举行路演,进行网上直
播推介活动,建立与投资者直接沟通的渠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订涉及股东权益
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作出公告后至召开股东大会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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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
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包括咨询、策划、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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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投资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
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
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
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将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要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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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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