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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高环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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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高环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表
决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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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媒体上刊登《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888 号山东一卡通 1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2,381,01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9270%,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381,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1.92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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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8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3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上刊登的《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112,327,1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1%;反对: 18,42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弃权: 35,4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29,1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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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8,4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9%;弃权:
35,4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1%。

    2、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12,327,1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1%;反对: 18,42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弃权: 35,4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29,1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80%;
反对: 18,4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9%;弃权:
35,4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1%。

    3、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12,327,1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1%;反对: 48,82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 %;弃权: 5,0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29,1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80%;
反对: 48,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0%;弃权:
5,0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

    4、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12,324,6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 20,92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35,4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26,6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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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20,9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7%;弃权:
35,4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1%。

    5、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2,327,1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1%;反对: 48,82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 %;弃权: 5,0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26,1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80%;
反对: 48,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0%;弃权:
5,0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

    6、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12,324,6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 20,92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35,4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26,6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22%;
反对: 20,9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7%;弃权:
35,4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1%。

    7、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2,324,6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 20,92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35,4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26,6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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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20,9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7%;弃权:
35,4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1%。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2,355,0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20,92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5,0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7,0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3%;
反对: 20,9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7%;弃权:
5,0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2,355,0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20,92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5,0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7,0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3%;
反对: 20,9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7%;弃权:
5,0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2,327,13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1%;反对: 18,42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弃权: 35,4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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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29,11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80%;
反对: 18,4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9%;弃权:
35,4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1%。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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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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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蒲舜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毕志远




                                                                                  202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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