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1-10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关于公
司子公司拟收购关联方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5%股
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
资料,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
为:本次股权收购的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按照市场原则作价,经交易各
方谈判协商而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收购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55%股份,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战略协同及优势互补,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子公司拟收购关联方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确认。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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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鞠新华 尹 田 马少平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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