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8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
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有关规定,
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标的资产创
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履行了减值测试程序,
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反映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事项相关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结论。公司编制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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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创维数字董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鞠新华 尹 田 马少平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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