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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慧业: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12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江苏农华智慧
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1    立;在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立;在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得营业执照,执照号码:320900000040366。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900140131651D。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活动。                                         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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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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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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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项,拟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其他情形收购本公司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股份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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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会计师事务所;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本修正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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