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业: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12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江苏农华智慧
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1 立;在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立;在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得营业执照,执照号码:320900000040366。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900140131651D。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活动。 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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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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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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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项,拟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其他情形收购本公司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股份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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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会计师事务所;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本修正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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