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02
智慧农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步照律师、张璠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日9:30
-11:30和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15:00
至2019年2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 日(星期五)15:00 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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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 58 号公司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贾浚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3 人,均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5,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418,803,318 股的 0.014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117人,代表股份19,951,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18,803,318股的1.4063%。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
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
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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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209,9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067%;反对
11,789,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877%;弃权 2,158,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55%。
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6,175,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882%;反对 11,789,848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879%;弃权 2,158,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7239%。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通过。关联股东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未参加
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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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步照
赵铁桥 张 璠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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