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步照律师、张璠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9:30 -11:30和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9日15:00至 2019年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0日(星期三)15:00在盐城 第 1 页 共 8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8号公司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贾浚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均为 2019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69,752,66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8,803,318 股的 26.060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70人,代表股份6,000,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18,803,318股的0.4229%。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 票系统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 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第 2 页 共 8 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1、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74,909,0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3%;反 对 79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1%;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5,169,92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02%;反对 793,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68%;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3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4,779,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8%;反 对 9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3%;弃权 59,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40,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8087%;反对 9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2004%;弃权 5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1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4,913,5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5%;反 对 78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7%;弃权 59,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74,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0350%;反对 7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9740%;弃权 5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1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74,853,5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5%;反 对 84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1%;弃权 50,2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14,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0374%;反对 8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 3 页 共 8 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的 14.1279%;弃权 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4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5,229,7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6%;反 对 5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90,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2925%;反对 52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0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970,1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5%;反 对 78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31,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9761%;反对 78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02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792,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2%;反 对 96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53,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4.0182%;反对 9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98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970,1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5%;反 对 7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1%;弃权 50,2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31,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9761%;反对 73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1892%;弃权 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47%。 第 4 页 共 8 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804,6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5%;反 对 89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1%;弃权 50,2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65,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4.2243%;反对 89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9410%;弃权 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47%。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922,3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8%;反 对 7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8%;弃权 50,2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83,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1813%;反对 7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9840%;弃权 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47%。 11、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 选举向志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70,181,6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72%, 当选。 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442,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78%。 11.2 选举贾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70,173,4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50%,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434,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215%。 11.3 选举黄力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70,290,0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0%,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550,9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第 5 页 共 8 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权股份总数的 9.1602%。 11.4 选举王乃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70,173,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50%,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434,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2232%。 12、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 选举王国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70,244,6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39%,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505,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4053%。 12.2 选举滕晓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70,245,6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42%,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506,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4219%。 12.3 选举楼向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70,285,7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49%,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546,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887%。 13、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3.1 选举浦玉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70,192,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00%,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45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340%。 13.2 选举罗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70,277,4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27%, 第 6 页 共 8 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538,3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9506%。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当选的董事、监事获得的票数 均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一半。其中议案 10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 7 页 共 8 页 *ST 慧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步照 赵铁桥 张 璠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