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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慧农业: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2021-08-03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修订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的操作,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加强对公
司远期外汇交易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外期汇远期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是规避汇率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
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须遵守以下原则:
    1、公司不得开展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均应以具体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远期外汇交易总额应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
    2、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
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3、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4、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
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
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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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执行
经有效审批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
行。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授权董事长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单项远期外汇交易或者年度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不再累计计算。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操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远期外汇交易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
远期外汇交易的前期审查机构。
    第九条 公司指定专门部门为远期外汇交易的日常管理及操作机构,由公司
财务总监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判断开
展远期外汇交易的时点;
    2、拟订远期外汇交易方案;
    3、执行具体的远期外汇交易;
    4、监控并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变化,提出分析报告及解
决方案;
    5、整理保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程序:
    1、操作机构综合考虑判断对汇率的预期、结合公司业务部门对未来外汇收
入的预测,分析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必要性,评估投资风险,拟订远期外汇交易
具体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批准;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必要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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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
    4、操作机构根据已经审议批准的交易方案及公司实际情况,报财务总监审
批后,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并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5、操作机构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
请书一致,若有不符处,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
    6、在远期结售汇合约交割期内,操作机构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提出交
割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批后进行交割;
    7、操作机构应对每笔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
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财务总监应于远期结售汇合约交割后10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本
期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损益情况。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操作机构应分设业
务操作员和风险控制员岗位,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操作机构在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具体业务前,应制订交易止损限额
和方案,报财务总监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员负责监控风险变动情况,评估投资风险,监督和跟踪
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
总监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授权
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
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的实际操
作、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相关协议、法律文件、开户及交易资料等原始
档案的保管应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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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应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对公司业绩影响达到前款规定
的,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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