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步照律师、王利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 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4月19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14:30 在盐 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 58 号公司行政中心 306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向志鹏先生主持。 第 1 页 共 10 页 智慧农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均为 2022 年 4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4,202,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18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35人,代表股21,025,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 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 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2,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 4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第 2 页 共 10 页 智慧农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 17,703,94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75%;反对 4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4277%;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2,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6%;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75%; 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43%;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2,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 4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75%; 反对 4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77%;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2,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6%;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75%; 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43%;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表决结果:通过。 第 3 页 共 10 页 智慧农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5、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4,7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0%;反对 43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9%;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6,3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08%; 反对 43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45%;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7,405,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43%;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9%;弃权 1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0,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282%; 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43%;弃权 177,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775%。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99,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7%;反对 25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3%;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20,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412%; 反对 25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06%;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95,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8%;反对 25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2%;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17,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219%; 第 4 页 共 10 页 智慧农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反对 25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99%;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2,4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 2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6%;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4,0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81%; 反对 2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37%;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2,4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 2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6%;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4,0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81%; 反对 27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37%;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1,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1%;反对 26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0%;弃权 17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2,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15%; 反对 26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1%;弃权 177,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775%。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4,7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0%;反对 第 5 页 共 10 页 智慧农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26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0%;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6,3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08%; 反对 26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1%;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2,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6%;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75%; 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43%;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表决结果: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2,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6%;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同意 17,70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75%;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43%;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表决结果: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2,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6%;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75%; 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43%;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第 6 页 共 10 页 智慧农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通过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2,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6%;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75%; 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43%;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表决结果:通过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4,782,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4%;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6%;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703,9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475%; 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43%;弃权 17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82%。 表决结果:通过 18、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8.1 选举向志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87,609,0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24%,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13,630,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044%。 18.2 选举贾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90,589,0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64%,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13,610,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43%。 18.3 选举黄力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 7 页 共 10 页 智慧农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90,587,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60%,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13,609,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849%。 18.4 选举王乃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90,579,6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40%,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13,601,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4.9425%。 19、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9.1 选举多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90,603,4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00%,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13,625,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731%。 19.2 选举李家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90,59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0%,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13,613,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5.0069%。 19.3 选举管一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90,58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43%,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13,602,4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485% 20、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0.1 选举罗永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90,595,3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80%,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13,617,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第 8 页 共 10 页 智慧农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90%。 20.2 选举陈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390,593,7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6%, 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票数为 13,615,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01%。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其中议案 12、13 为特别决议 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 9 页 共 10 页 智慧农业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步照 赵铁桥 王利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