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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慧农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9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投
资部是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要约收购;
    (四)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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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
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聘请的保荐机
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
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前述(一)至(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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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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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九
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下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对内幕信息负有
内部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职责。其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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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并
尽量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送以及公司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因履行工
作职责的合理信息需求之外,原则上不得向其他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如确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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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原《江苏农华智慧
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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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