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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慧农业: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9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农华
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经董事会认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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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
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
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案;
   (三)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 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的
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董事的薪酬提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
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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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
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或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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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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