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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慧农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9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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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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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或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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