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3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
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1 名原激励对象
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行为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上述
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9 万份予以注销。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解除
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 71 名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的 9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价格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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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解除
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 1 名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的 1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价格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多 吉 管一民 李家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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