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 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李业 李映照 沈忆勇 202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