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电子:超声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3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O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沟通的内容 ............................. 7
第四章 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 10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11
第六章 附 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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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公平、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或者投资
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公平、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
2、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
3、披露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5、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
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1、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
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
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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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4、公司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5、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免予信息披露:
(1)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
息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2)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义务。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况。
6、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
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提出申请
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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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7、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
1、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招股说明书;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
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
立公告等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
5、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
项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
异及其原因;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对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4、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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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以及事件中本公司的当事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制定的
其他信息传递制度。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
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2、经营管理机构成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时,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出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并列席其他涉及
信息披露的会议,公司应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任务。
3、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任务。
4、职能部门:
(1)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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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室、财务部提供;
(2)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3)经营、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财务部提供;
(4)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
赠与、租赁、融资、购置资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由公
司财务部负责提供;
(5)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由证券部提供;
(6)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融资(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情况由战略发展部、证券部提供;
(7)公司产品的质量情况、新产品设计开发项目情况、技术创
新情况由技术中心提供;
(8)公司内审情况由内审部提供;
(9)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由办公室提供。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向公司董事
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在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
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准
确进行履行披露义务:(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
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在上述信息依法披露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有权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
答复,并作出书面报告,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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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沟通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和临时报告。定期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定
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披露。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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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19、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格式,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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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
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
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
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
通报批评处分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及时
将收到的文件向相关人员通报。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公司应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
司应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防止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
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证
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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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公司如发现报道
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
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
传闻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四章 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如下:
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1)公司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后发布定期报告编制工作通
知;
(2)各相关部门、各属下公司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
文件报证劵部;
(3)证劵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总经
理审核;
(4)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5)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6)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7)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8)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1)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由证劵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
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查,报董事长签发予以披露。
(2)公司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按要求向证
劵部提交相关文件;由证劵部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查,报
董事长签发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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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公司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
持续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予
以披露。
3、涉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后予以披露。
4、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含子公司)互联网和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
时,需经所属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核同意,对无法确认其内
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征询证劵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
书意见;遇公司内部局域网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宜发布的信息时,董
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接待股东或证劵机构来
访须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其他人员(含下属公司人员)接待股
东或证券机构来访,应事先征得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的同意。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第三章所述事项而未及时按程序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
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
批评的,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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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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