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电子:超声电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4-23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 O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5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问责........................................................................................ 7
第五章 附 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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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
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行为。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
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
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
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
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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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年内曾因所任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 2 次
以上行政监管措施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曾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
人员的人士;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拟聘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材料
包括董事会推荐书、拟聘任人员的履历、相关工作经历、学历证明、任职资格证
书、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其诚信记录的说明等。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拟聘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
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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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因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 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造成
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 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
件;
(七)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持续督导期内无故提出
辞职或离职,如因自身客观原因确需辞职或离职,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向公司提
出。董事会秘书无故辞职或离职的,公司可依照有关协议约定对其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套现或股权激励行权予以必要的限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间在
半个月以内的,应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不能履职时间超过
半个月或无故辞职、离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
的情况说明和指定代行人员的名单、简历等书面报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辞职或离职后三个月内召开会议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
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不能履职时,应及时与公司相
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监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
交接记录。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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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
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协调制作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会议文件,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
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
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
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时,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管理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
备查。对知悉的公司证券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
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
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办理公告;
(六)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
份及其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
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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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
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八)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
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持续收集、
跟踪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传闻,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
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以及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监高、实际
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
求,督促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
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
和责任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
(十一)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
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
市值管理,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十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向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提交上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并报广东证监局备案。履职报告书应
对照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客观反映其履职工作情况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
议。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及职权。董
事会秘书应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调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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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有关人员对
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有权要求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疑难事项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公司董监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
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人员
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激励机制。董事会
秘书应享有与其他高管人员地位相对等的薪酬福利待遇,一般不应低于公司副总
经理的平均待遇。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纳入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对象,形成与
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有效挂钩的激励效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场
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及其信息披露等工作得到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充分肯定的,公司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问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
扣发工资、降薪、降级、限制股权激励、损失赔偿等内部问责措施:
(一)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包括一年内多次存在披露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或信息披露更正情况;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定期报告代替临
时公告,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股东大会领导人讲话等形式代替公告义务;未
及时关注并妥善回应主要媒体质疑报道及公司的重要市场传闻;接待机构、投资
者调研时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等;
(二)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运作等制度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结构或董监高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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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得到及时纠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
程序不规范,相关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小股东依法参与股东大会的权
利受到不当限制;公司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转让、募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等文件未按规定保存等;
(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不到位,包括投资者热线电话长期无人接
听,对投资者信访事项未及时妥善回复导致矛盾激化;对公司董监高持股缺乏管
理,董监高及主要股东频繁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
导致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问题多次发生等;
(四)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包括未及时将证券监管部门文件、通
知传递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管人员;未按要求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会议;
未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不实报告;不
配合甚至阻挠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公司进行调查;公司出现违规事项或重大风险
时,未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等;
(五)发生违规失信行为,包括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或治理运作违规被证券
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或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
公开谴责;董事会秘书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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