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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声电子:超声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3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 O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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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对公司
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
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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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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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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