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电子:超声电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04-23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 O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 3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 4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 6
第五章 罚 则 ........................................... 6
第六章 附 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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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东汕头超声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
制度有关规定的约束:
(一)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财务资助;
(三)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但公司及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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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
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
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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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
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
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
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需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
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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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
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
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
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
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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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
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
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
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
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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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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