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电子:超声电子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04-22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 O 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 3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 4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 5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 5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 6
第八章 附 则 ........................................... 7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
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
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
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者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
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
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
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必须
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
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
2
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
构。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在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下的权限内,审议批准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
度。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以决定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如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的情形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就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
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3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
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事项,并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总额度内,公司可以在 12 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计财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
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二)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
性与必要性。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三)负责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
额度内逐笔审核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
交易。
(四)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
行审核检查。
(五)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
集与报告。
(六)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需要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准确地报送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
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
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
4
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计财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
的价格变动趋势作出分析与判断,并制定交易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二)公司总经理对计财部提交的交易方案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
核。
(三)计财部根据金融机构报价逐笔履行报批程序,审批内容至
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并报
告分管证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
(四)计财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董事
长,签署相关合约。
(五)计财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
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六)计财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证券部。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二十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计财部应根
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
5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计财部应及时进
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时抄报总经理、分管
证券副总经理,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
扩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
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计财部应及时向分管证券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
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披露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
(二)已交易的衍生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
况,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三)衍生品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四)已交易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者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
情况说明;
(五)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
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
6
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亏金额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及时披
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
为,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