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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启迪桑德: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08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桑德             公告编号:2018-151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本次涉及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条款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三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四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采用集中竞价
                                              或者要约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五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决议后实行。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与〈公司章

程〉修订相关事项的议案》,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