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桑德: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08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本次涉及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条款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三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四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依法采用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等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五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
销。 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