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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启迪桑德: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08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本次涉及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条款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三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四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依法采用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等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五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

         销。                                 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