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桑德: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刘俊海)2019-04-23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刘俊海)
各位董事:
本人作为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报告期内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公司相
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相关会议的各项议案,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18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本人于2018年度共参加14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报告期应参加 现场方式 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董事会次数 出席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14 3 11 0 0 否
2、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于2018年度共参加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报告期应参加 现场方式 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股东大会次数 出席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4 4 0 0 0 否
3、会议表决情况
2018 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报告期内的所有会议。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各
项议题,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对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和决策,并
运用自已的专长,认真负责地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
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18 年度内所有会议议案经过本人客观
谨慎地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8 年度,本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的下列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1、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关于确认公司新增业务相关
会计估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关于公
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
于公司 2018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关于公司预计 2018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推选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关于
公司拟收购关联方浦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关于公司全资
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开展动力电池材料贸易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4、2018 年 5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关于公司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关联
交易合同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8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关于回购
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公司
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合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7、2018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公司与
北京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合同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8、2018 年 8 月 6 日,就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9、2018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35.01 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关于推选文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10、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关于公
司与非关联法人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襄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以及关联法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
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襄阳市共同出资设立合资企业暨关联交易、关于公司拟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5.2 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关于公司聘任新任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11、2018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关于公司
与关联法人宁波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企业暨关联交易、关
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合同、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关于变更部分 2017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关于
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1、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本人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 2017年度
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从股东利益出发,勤勉敬业,达到了
考核方案的要求,符合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
2、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2018年,本人积极与进场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审计
意见,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2018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在公司定
期报告的审议和披露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
3、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推
选董事候选人事项,本人对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了审查,
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提名候选人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会议审议、表决
程序合法。鉴于推荐董事候选人推荐程序合法,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董事会推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当选。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推选文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事项,本人对其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要
求,任职资格合法。文辉先生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推荐董事候选人推荐程序合法,候选人任
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增补文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聘任新任财务总监事项,
经审阅万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万峰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
能力和职业素养,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本次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任万峰先
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经审阅万峰先生、刘群女士、李星文先生、马勒思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我们认为:万峰先生、刘群女士、李星文先生、马勒思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
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任万峰
先生、刘群女士、李星文先生、马勒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报告期,本人积极通过参加现场会议、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掌握上市
公司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
情况,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做好了必要的基础工作。报告期内,对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告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
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全体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2018 年度任职期内,工作开展中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未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3、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4、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19 年,本人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继续秉承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和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刘俊海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