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事前认可意见2022-04-30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
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当前外部形势和公司
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
券审计资格,在审计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因此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请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
司与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汇融人力资
本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产生的正常业务往来而发生,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
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发生。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因公司转让合并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股权而形成的,是基于以前历史期间已审批的担保事项,不属于新增担保。根据《股
权收购协议》及双方协定事项,上述担保需于交易生效后一年内予以解除。本次对外担保事
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请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借款展期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体现
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关联方侵犯公司利益以及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与城发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签署是为了加快解决资产出售
后的往来款支付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关联方侵犯公司利益以及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特出具以上事前认可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剑刚 陈 峥 田梦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