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本所承办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2 日,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5 月 17 日、2022 年 5 月 25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启迪环 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启迪环境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启迪环境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关于增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关于疫情 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其他与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23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1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 于推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按独立董事提名人数分别逐项 表决)》、《关于提名王翼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暨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股 东大会通知》公司将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14:30-17:00 在北京市以现 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由于北京市目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特殊防 控时期,为积极配合北京市海淀区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由现场会议调整为通讯会议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 14:30 时召开,召开时间与公司 公告的时间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书贵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 186,815,1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0587%。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 名,代表股份 424,310,3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9.66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3 人,代表股份 153,744,62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47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6 人,代表股份 611,125,49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718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所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 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 4 知》所列议案审议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 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通讯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8,806,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06%;反对 2,198,6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98%;弃权 120,19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425,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4918%;反对 2,198,6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4301%;弃权 120,1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2%。 2.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8,810,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12%;反对 2,194,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91%;弃权 120,19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429,5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4942%;反对 2,194,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4276%;弃权 120,1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2%。 5 3.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603,037,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65%;反对 7,967,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38%;弃权 120,19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656,5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4.7393%;反对 7,967,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1826%;弃权 120,1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2%。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608,914,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82%;反对 1,979,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8%;弃权 232,2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53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5617%;反对 1,979,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2872%;弃权 232,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1%。 5.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608,935,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17%;反对 2,069,6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87%;弃权 120,19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554,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5757%;反对 2,069,6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462%;弃权 120,1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2%。 6.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91.49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办理授信额度项下借款的议案》 6 同意 609,796,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26%;反对 1,312,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7%;弃权 16,4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4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1359%;反对 1,312,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534%;弃权 16,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7.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609,255,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40%;反对 1,853,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3%;弃权 16,4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874,5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7836%;反对 1,853,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2056%;弃权 16,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8.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94,593,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89%;反对 1,475,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7%;弃权 16,4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978,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4478%;反对 1,475,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5241%;弃权 16,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2%。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9. 《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609,629,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52%;反对 7 1,479,4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1%;弃权 16,4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248,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0270%;反对 1,479,4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9623%;弃权 16,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 10. 《关于向公司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 194,742,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49%;反对 1,315,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1%;弃权 27,5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127,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7024%;反对 1,315,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504%;弃权 27,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2%。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11. 《关于提名王翼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609,615,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30%;反对 1,493,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43%;弃权 16,4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23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0182%;反对 1,493,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9711%;弃权 16,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12. 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推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按独立董事提名人数分别逐项表决)》,选举林开涛先生、章融先 8 生、 杜文广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共 611,125,494 股。 12.1 选举林开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林开涛先生获得同意股份数:610,786,46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林开涛先生获得同意股份数:153,405,590 股。 表决结果:林开涛先生当选。 12.2 选举章融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章融先生获得同意股份数:608,683,763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章融先生获得同意股份数:151,302,893 股。 表决结果:章融先生当选。 12.3 选举杜文广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杜文广先生获得同意股份数:608,682,769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杜文广先生获得同意股份数:151,301,899 股。 表决结果:杜文广先生当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9 【本页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签章) 负 责 人: 马书龙 经办律师: 马良 经办律师: 陈豪鑫 2022 年 5 月 27 日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