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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徐浩诚律师、尹硕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
师”或“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启
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启迪环境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资料:《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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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
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
材料一致。

    本所及具体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和通讯
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及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
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董事会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 2022 年 7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了《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操作流程、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8 月 5 日下午 15 时在北京
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5 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王翼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5 日上午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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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
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47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36,730,8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184%。其中,通
过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115,715,7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88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21,015,10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9.4297%。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4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32,3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217%。其中,通过现场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共 3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75,1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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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四) 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均符合《公司法》《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应当予以回避表决。赞成票 118,683,1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84%;反对票 2,928,21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63%;弃权票 79,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5284%同意,审议通过
了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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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024,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398%;反对票
2,928,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5423%;弃权票 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
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9%。

    2.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534,940,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665%;反对票 1,710,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187%;弃权票 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665%同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242,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271%;反对票
1,710,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3550%;弃权票 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
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9%。

    3. 《关于公司增补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535,369,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463%;反对票 1,266,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360%;弃权票 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463%同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670,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242%;反对票
1,266,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9976%;弃权票 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
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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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公司增补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535,006,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788%;反对票 1,644,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064%;弃权票 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788%同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4,308,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189%;反对票
1,644,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2615%;弃权票 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包
括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6%。

    上述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不含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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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徐浩诚



                                            经办律师:
                                                               尹 硕




                                                  2022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