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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启迪环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参股公司分别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4-07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1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参股公司分别收到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

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3]12 号);公司参股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证监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桑德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2 月 28 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 年 6 月 16 日至 8 月 31 日在启迪环境处于立案

调查期间,你公司作为启迪环境持股 5%以上股东,因执行司法判决通过司法拍卖和集中竞

价等方式减持启迪环境 7,735.66 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 5.41%,其中集中竞价处置的

200 万股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

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在湘潭项目中初始建设的办公楼

和宿舍楼在停工后由你公司续建,并在建成后由你公司使用,但双方未办理确权和交割转让

手续,你公司也未向启迪环境提供补偿或支付对价,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 4 月你公司与启迪环境、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务确认及还

款协议》,约定你公司欠付启迪环境建设费本金及利息合计 7,489.13 万元,将分 9 期进行偿

还,最后一笔还款日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按照协议约定,你公司应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

11 月 30 日和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第三期至第五期本金及利息合计 2,770.92 万元,但

截至目前你公司仅支付 100 万元,存在逾期未偿还资金占用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

严格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解决资金占用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已向股东单位再次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各方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督促关联方加强整改,规范上市公司

运作,充分维护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参股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导致公司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的情形,公司不

涉及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 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 号)。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