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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矿稀土: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6-25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6 月 24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
会经营决策中的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和《公司
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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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
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十九)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若发现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2-
还侵占资产;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在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10%以上的事项;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
交易(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八)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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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股票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为
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易投资
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并有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4-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在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下设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主
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
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的上述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董事
会选举;除战略委员会外,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且独立董事在
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中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的提出:
    (一)董事长就公司经营决策中的事项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通过
的;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



                               -5-
案;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就共同事项联名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
案;
    (四)根据权限划分,总经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事项认为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可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监事会就其职权范围,可以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六)向董事会提出议案需用书面形式,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议题;
    2、请求;
    3、理由;
    4、相关说明材料。
    (七)董事会会议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受理,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并在十日内将董事长决定及其理由及时告知提议董事,总经理或监事
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
    (一)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传真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可在会议召开七十二小时
前以书面、传真、电话等灵活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
由时,可以通讯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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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
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
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程序:
    (一)正式开会前需履行如下程序:预备程序,主持人宣布会议
开始后,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召开的理由、通知送达情况、董事
到会情况。
    (二)预备程序完成后,主持人应询问董事是否有疑义。确认没
有疑义后,由主持人说明本次董事会会议议题。
    (三)未列入通知事项的议题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如有新
的议题按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表决: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二)就某议题表决时,若出现同意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可
保留该议题,待下次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
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
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7-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五)全体董事有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义务,即使该董事不同意该
项决议;
    (六)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七)董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到执行机关并交董事会秘书
存档。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用传真方式
进行并作出由参会董事签字的决议;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修改公司经营计划、决策重大投资事项、
发生严重亏损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属董事会决议;
    (四)临时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按《公司章程》规
定存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在会议结束后,如决议涉及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在第一时间将会议形式的决议拟就公告,送证券交易所在信
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刊登;
    (二)董事会决议事项如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则应在公
告中写明“决议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字样;
    (三)董事会决议公告落款为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披露或申请豁免
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8-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关联董
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
关规定。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委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
告和文件;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



                                 -9-
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
议文件和记录;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负责保管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七)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证券法规、《公
司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
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
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相悖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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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报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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