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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龙涤: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4-06-28  

						
证券代码:000832      证券简称:*ST龙涤      公告编号:2004-018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有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临时提案是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4.19%的股份)提出更换龙
涤集团出任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
于2004年6月17日公告。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天伦酒店会议室召
开。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0名,代表股份106,273,74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1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赵瑞民先
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同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同101,345,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5.36%;反对0股,弃权4,928,000股。
    3、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4年财务预算报告。赞同106,273,743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议案。
    经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2003年度净利润-460,699,331.4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535,024.34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80,234,355.74元。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拟定200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同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聘任期为一年的议案。
    赞同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议案刊登在2004年5月28日的《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赞同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辞职的议案。
    同意王云昆辞去董事职务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同意刘凤杰辞去董事职务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同意高飞辞去董事职务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监事辞职的议案。
    同意许广义辞去监事职务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同意焦龙吉辞去监事职务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同意王理辞去监事职务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宋叔意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赞同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控股股东龙涤集团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的提案。
    选举高旭光、刘克奇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选举王云昆、帅飞、闵
军为公司监事会监事,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董事、监事候选人简历刊登在2004年6月17日的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选举结果如下:
    刘克奇
    赞同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股。
    高旭光
    赞同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弃权0股。
    王云昆
    赞同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帅飞
    赞同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闵军
    赞同106,273,74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上述决议,经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张迎泽律师到会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