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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1-10-30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30日在本公司天伦酒店四楼
会议室召开。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名,代表股份112,669,073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3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赵
瑞民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112,669,073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以0股反对,以0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公司2001年中期实现利润42,418,245.20 元,加
上年未分配利润322,216,271.89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64,634,517.09 元。根据
目前市场形势和发展趋势,为保证公司发展需要和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以公司现有股本为基
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派发35,206,977.30元,剩余 329,427,539.79 
元结转下年度。2001年中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以27,508,900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以0股反对,以0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FDY生产线厂房的议案。
    公司于2000年4月经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出资收购了龙涤集团建设的FDY生产线,
当时厂房也进行了改造,因其未能按期列决,所以未随生产线一同收购。为保持资产的完整
性和便于统一管理,出资33,608千元收购FDY生产线厂房。该厂房原值34,258千元,净值
13,008千元,经哈尔滨华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值为33,608千元。此议案为关联交易,在
审议此议案时,公司第一大股东龙涤集团予以回避,未参加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上述决议,经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张迎泽、胡凤滨律师
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30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中期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
规定,接受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从业
资格的张迎泽律师、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中期股东大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黑龙
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度中期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2001年8月28日及2001年10月16日《证券时报》
上刊登的《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1年度中期股东大会的公司》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推迟召开2001年度中期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
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1年10月30日在公司天伦酒店四楼公议室召开2001年度中
期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开会时间的变更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22名,代表股份112,669,0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关于:
    1、审议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议案;
    2、审议关于收购黑龙江省龙涤集团有限公司FDY生产经厂房的议案。
    对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的方式予以表决,由2名监事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票112,669,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
权票。
    2、审议关于收购黑龙江省龙涤集团有限公司FDY生产经厂房的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表决票总数。
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票27,50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中期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凤滨
                                                                        张迎泽
                                                             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