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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长动: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1-06  

                        证券代码:000835             证券简称:*ST 长动             公告编号:2022-001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诉讼进展事项。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在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告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部分投资者以公

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相关诉讼

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0)
川 01 民初 5121 号】。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蒋清玲、郑麒珉、姜吉莲、徐琴、金博、史万怀、王忠兰、
       原告         张陆润、叶思群、胡清秀、麻俊霞、罗爱生、陈秋风、滕晖、
                    闫坤、吕直红、王晓峰
       被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蒋清玲、郑麒珉、姜吉莲、徐琴、金博、史万怀、
                    王忠兰、张陆润、叶思群、胡清秀、麻俊霞、罗爱生等诉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发布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未及时履
     案件简述       行信息披露义务实施日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揭露日为 2019
                    年 11 月 7 日。
                        原告陈秋风、滕晖、闫坤、吕直红、王晓峰等诉称长城
                    动漫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13 日发布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被
                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严重虚假陈述行为,其第
                一区间段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揭露
                日为 2019 年 11 月 7 日;第二区间段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
                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揭露日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
                    原告认为上述实施日后,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买入
                其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
                该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作为一
                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现因其已构成法
                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理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l.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4493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13.48 元,印花税 4.49 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蒋清玲
                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止);
                以上合计 4543.93 元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4250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12.75 元,印花税 4.25 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郑麒珉
                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止);
                以上合计 4292.08 元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666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1.99 元,印花税 0.67 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姜吉莲
                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诉讼            日止);
请求            以上合计 672.91 元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28166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84.498 元,印花税 28.166 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徐琴
                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止);
                以上合计 28481.22 元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62055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186.165 元,印花税 62.055 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金博
                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止);
                以上合计 62758.46 元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10792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32.38 元,印花税 10.79 元;
       史万怀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止);
         以上合计 10920.05 元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8957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26.87 元,印花税 8.96 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王忠兰
         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止);
         以上合计 9021.63 元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33000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99 元,印花税 33 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张陆润
         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止);
         以上合计 33247.33 元
         1.判令被告赔偿技资差额损失 9051.09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2.72 元,印花税 9.05 元;
叶思群
         3.诉讼费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 9062.86 元(不含诉讼费)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105629.48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31.69 元,印花税 105.63 元;
胡清秀
         3.诉讼费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 105766.80 元(不含诉讼费)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15462.54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4.64 元,印花税 15.46 元;
麻俊霞
         3.诉讼费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 15482.64 元(不含诉讼费)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54051.02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16.22 元,印花税 54.05 元;
罗爱生
         3.诉讼费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 54121.29 元(不含诉讼费)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759456.25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2278.37 元,印花税 759.46 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陈秋风
         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4
         日止)
         以上合计 767782.86 元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169868 元;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509.604 元,印花税 169.868 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滕晖
         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 2018 年 11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4
         日止)
         以上合计 170904.48 元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207311.22 元;
 闫坤    2.判令被告赔偿佣金 621.93 元,印花税 207.31 元;
         3 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5
                   日止)
                   以上合计 208827.78 元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18516.96 元(含佣金和印花税
          吕直红   36.96 元);
                   2.诉讼费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18737.4 元(含佣金和印花税
          王晓峰   37.4 元);
                   2.诉讼费被告承担。

    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0)川 01 民初 5121

号《民事判决书》如下:

    一、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

假陈述给原告蒋清玲造成的损失 3100.28 元;

    二、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

假陈述给原告郑麒珉造成的损失 2150.42 元;

    三、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

假陈述给原告姜吉莲造成的损失 276.12 元;

    四、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

假陈述给原告陈秋风造成的损失 719451.18 元;

    五、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

假陈述给原告徐琴造成的损失 11498.02 元;

    六、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

假陈述给原告金博造成的损失 23113.87 元;

    七、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

假陈述给原告史万怀造成的损失 75.15 元;

    八、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

假陈述给原告王忠兰造成的损失 7877.1 元;

    九、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
假陈述给原告张陆润造成的损失 30425.94 元;

    十、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虚

假陈述给原告滕晖造成的损失 170734.61 元;

    十一、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

虚假陈述给原告闫坤造成的损失 91687.22 元;

    十二、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

虚假陈述给原告叶思群造成的损失 4688.32 元;

    十三、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

虚假陈述给原告胡清秀造成的损失 35860.96 元;

    十四、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

虚假陈述给原告麻俊霞造成的损失 15467.18 元;

    十五、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

虚假陈述给原告罗爱生造成的损失 40484.86 元;

    十六、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

虚假陈述给原告吕直红造成的损失 14546.28 元;

    十七、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

虚假陈述给原告王晓峰造成的损失 7816.25 元;

    十八、驳回原告蒋清玲、郑麒珉、姜吉莲、陈秋风、徐琴、金博、史万怀、王忠

兰、张陆润、滕晖、闫坤、叶思群、胡清秀、麻俊霞、罗爱生、吕直红、王晓峰的其

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方式如下:
        原告        案件受理费(元)   原告负担金额(元) 被告负担金额(元)
      蒋清玲                50                 0                  50
      郑麒珉                50                 0                  50
      姜吉莲                50                 0                  50
      陈秋风              11470              470               11000
        徐琴               512               425                 87
        金博               1369              991                378
      史万怀                73                23                 50
      王忠兰                50                0                  50
      张陆润               631                70                561
        滕晖               3700               0                 3700
        闫坤               4450              2358               2092
      叶思群                50                0                  50
      胡清秀               2209              1512               697
      麻俊霞               187                0                 187
      罗爱生               1153              341                812
      吕直红               262                99                163
      王晓峰               268               218                 50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

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

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委托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上诉,并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

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