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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茂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6]2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天津鑫茂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8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18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金杜律师假定公司提
交给金杜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
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决议与通知的时间、地点,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前述决议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9,840,5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74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6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8,100,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80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
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公司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综上,金杜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同意 447,119,2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10%;反对
853,1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904%;弃权 128,00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86%。该议案通过。

    2.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444,349,6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630%;反对
1,755,9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919%;弃权 1,994,8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452%。该议案通过。

    3. 审议《关于现金收购富通光纤光缆(成都)有限公司 8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同意 301,402,13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878%;反对
4,371,8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4213%;弃权 1,817,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908%。关联股东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已回避表决。

    4. 审议《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301,973,63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736%;反对
3,513,75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423%;弃权 2,104,0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6840%。关联股东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已回避表决。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