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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19年4月)2019-04-10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1.总则
1.1 为强化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及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2.人员组成
2.1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2.2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员。
2.4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2.1 至 2.3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5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
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3.职责权限
3.1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1.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
3.1.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3.1.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3.1.5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责任追究的建议。
3.1.6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2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
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3.3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3.3.1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经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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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3.3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3.3.4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3.3.5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4.议事规则
4.1 审计委员会在需要时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4.2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4.3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4.4 内审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4.5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6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4.7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4.8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4.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附则
5.1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2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5.3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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