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19年4月)2019-04-10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1.总则
1.1 为适应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
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1.2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办公室是在战略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办
事机构,在公司战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人员组成
2.1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2.2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全体委员会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
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2.4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2.5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2.1 至
2.3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6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1
3.职责权限
3.1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2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产品战略、市场战略、投资战略、营
销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3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4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5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6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在战略委员会闭会
期间继续开展工作;
3.1.7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
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查、批准。
3.2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责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战略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4.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1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
委员主持。
4.2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2.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4.2.2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4.2.3 会议通知的日期。
5.议事与表决程序
5.1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可以亲
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2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5.3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

                                   2
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5.4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5.5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5.6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5.7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5.8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5.9 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10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6.附   则
6.1 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6.2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6.3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6.4 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条例,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