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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19年4月)2019-04-10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1.总则
1.1 为规范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1.2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向董
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1.3 本条例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人员组成
2.1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2.2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
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2.4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 2.1 至 2.2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5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或独立董事人数低于二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
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人数达到二分之一以
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2.6《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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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职责权限
3.1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3.1.2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1.3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3.1.4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2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4.决策程序
4.1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4.2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
五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文件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
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4.3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五日前,将
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文件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
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4.4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五日前,
将候选人详细资料等文件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4.5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相关的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并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
4.6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5.议事规则
5.1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提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5.2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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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 现场召开的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5.4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5.5 提名委员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
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或该会议审议事项未获
两名非关联委员一致通过的,提名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5.6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7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5.8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5.9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10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5.11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6.附则
6.1 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6.2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6.3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6.4 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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