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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10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富通鑫茂           公告编号:(临)2019-068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 6 号海泰大厦十六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股
份 267,268,0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1165%。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股份 39,536,44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71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228,689,03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8.924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股份 38,579,04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924%。

    4、公司董事、监事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267,076,381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3%

                  191,7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7%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39,344,74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151%;
                  191,7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849%;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方浙江富通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26,546,358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2%
                  212,7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8%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39,323,74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620%;
                  212,7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380%;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增补傅欢平为董事的议案

            (267,055,381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4%
                  212,7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6%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39,323,74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620%;
                  212,7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380%;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3.02 关于增补杜雪健为董事的议案

            (267,055,381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4%
                  212,7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6%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39,323,74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620%;
                  212,7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380%;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关联方浙江富通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26,567,358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8%
                  191,7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2%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39,344,742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151%;
                  191,7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849%;
                         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陈复安律师、宋方成律师出席,
并由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意见结论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二〇一九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意见。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