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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13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富通鑫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材
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该议案内容是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并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项的具体情况对公司原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的修订。修订的内容与实际情况
一致,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

    二、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该议案内容是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并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的具体情况对公司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的
修订。修订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议案内容是公司根据股东大
会授权,并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具体情况对公司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的修订。修订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
致,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四、对《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 2018 及 2019 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
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18及2019
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相
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




                                     独立董事:郑勇军     郑万青     于永生
                                               2020 年 10 月 12 日